朱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朱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某向被执行人王某出售石料,几年来王某一直未支付拖欠的石料款,经审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4年4月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法官多次走访入户均未果。为尽快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来到被执行人王某家中,找到王某后执行法官释法明理,告知其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王某迫于压力当场履行3万元,同时承诺剩余案款分期履行,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立案后,部分被执行人通常不会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直至法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拘留等强制措施后,才会主动履行。此时,被执行人往往后悔未提前主动履行义务。本案中,执行法官走访入户调查被执行人,通过释法明理、耐心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矛盾,最后达成和解。彰显了执行工作的力度,更彰显了执行工作的温度,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案例二
李某与张某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纠纷一案,经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向李某偿还借款14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执行期间,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家中将其传唤至法院,法官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但被执行人仍以目前无偿还能力为由推脱履行偿还义务。据此,执行法官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次日,被执行人家属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全部案款,并将案款打入法院账户。由于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案款,经法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前解除拘留情形,随即对其作出解除拘留决定,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依法拘留措施,通过强制措施震慑被执行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强制执行措施震慑了失信人,保障了案件的顺利执行,彰显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
韩某与朱某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需向申请人偿还借款7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一直以对判决的还款数额有异议为由拒绝履行。在执行案件期间,执行法官将其传唤至法院,向其详细阐述了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责令其完成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这才意识到再拖延下去不是办法,不如早日解决问题,随即联系家属将案款送至法院,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典型意义:作为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定之责,不能也无法逃避。该案的顺利执结,强制执行措施的震慑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彰显了信用惩戒措施的强大威力,更教育了被执行人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