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在民法典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民法典将诚信原则单设,彰显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价值的立法理念,也凸显了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更成为一项法律规范。
在民法典中,诚信原则除了第7条的总括性条文外,在意思表示、解释合同条款、订立合同、合同履行、债权债务终止等具体民事环节上均有体现。比如,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充分表明,诚信原则在客观上为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提供依据和法理的同时,也为司法机关适用此原则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民法典总则对诚信原则的明确规定,各编中相关条文对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都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支持。
在诉讼中故意弄虚作假,是对诚信原则的公然践踏。当事人如若违反诚信原则,提起虚假诉讼,不仅会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还会涉嫌刑事犯罪。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对于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使诉权的行为,检察机关要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予以监督,引领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过程中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则要运用刑事司法手段,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