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从业之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在诉讼活动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当事人、证人故意做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扰乱了诉讼秩序,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社会风气。人民法院治理不诚信诉讼不仅是维护个案公正,更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加大了对虚假证据行为的制裁力度。通过推出治理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形成“倡导诚信诉讼,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社会氛围,为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虚假诉讼案例
案例一 代理人出具虚假居住证明被处罚
原告梁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韩某加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为使该案件符合在法院立案的条件,通过他人出具虚假居住证明,致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从而使该案件在法院审理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韩某加的行为属虚构事实,妨害了法院正常审理民事案件。法院决定对韩某加罚款三万元。另外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按照律师行业相关规定做出惩戒处理。
案例二 当事人伪造委托代理手续被处罚
董某、吕某光与张某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吕某光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该“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名为董某(吕某光的配偶),受委托人为吕某光,委托吕某光代为参加诉讼,该案一审调解结案。后查明该委托书上董某的签名和指印系吕某光伪造。因吕某光向本院出具虚假的委托书,使董某未实际参与诉讼,导致法院一审作出的相关民事调解书被依法撤销。吕某光的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依法决定对吕某光罚款3万元。
案例三 原告虚构民间借贷事实被处罚
原告徐某辉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徐某辉称周某以买房为由向其借款120万元,约定月息1分,双方约定2018年底前还款。借款到期后,周某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偿还其借款及利息。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辉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其实际向被告出借过借条上载明的款项,即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经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徐某辉与被告周某相互串通伪造借条,后由原告徐某辉虚构民间借贷的事实,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属于虚假诉讼。鉴于徐某辉的违法情节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