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宣传教育】无信不立,不诚不行!诚信问题有法律撑腰!

2024/7/8 20:00:32 来源:文明虹口  

  “不信不立,不诚不行。”诚信守诺,不仅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然而,有些朋友却选择视诚信为无物,令人不齿。注意了,诚信问题有法律撑腰!三个身边的案例,让你对“诚信”二字,有新的看法!

  案例一

  失信黑名单威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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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前,高某向张某购买煤炭,总共欠了101200元,双方约定于2020年12月还清。没想到,高某仅偿还了57000元后就不还了。张某于是将其诉至法院,双方达成协议后,高某还是不还款。张某无奈之下,申请了强制执行。

  都到这一步了,高某依然以自己无力履行剩余案款为由百般推辞。最终,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等平台上予以实名公布。一经“曝光”,高某立即联系执行干警,表示有钱还款了。

  具有以下6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纳入“黑名单”有什么后果呢?总的来说,征信、社会声誉、行业发展、参与政府部门活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等都会受影响。比如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等都会受影响。

  案例二

  贪图小利竟妄想“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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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听说过“跳单”吗?这个让人觉得有点陌生的词汇,其实也和诚信有关系。不久前,汪某向房产中介公司交纳了5000元诚意金,欲购买房屋。之后,通过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介绍、陪同看房后,汪某对蒋某的商品房有购买意向。

  可是,汪某后来又表示暂无买房打算,中介公司遂将诚意金退还汪某。没想到,两个月后,中介公司无意中得知汪某、蒋某竟已私下完成交易。最终,中介公司将汪某、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汪某、蒋某按商品房购买款3%连带支付居间服务费。

  法官认为,两被告为了不支付居间服务费,而跳过中介人私自签订买卖合同,属于“跳单”,中介人为商品房卖方发布房源信息,带领买方实地看房,撮合房屋价格,而买卖双方“跳单”将中介公司“架空”,中介公司的付出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两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理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经承办法官调解引导,两被告愿意支付购房总价格2%居间服务费用,并当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生活里,不守诚信,违反约定的案例时有发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当事人应信守承诺以及违反诚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除了“跳单”问题,还有许多与诚信有关的法律知识值得大家好好学习。

  案例三

  卖假货的电商难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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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农是假的、眼泪是假的、场景也是假的,只有带货是真的……卖惨式虚假直播带货,令人反感。日前,在网上曾经红极一时的带货主播“凉山孟阳”等人因编造剧本摆拍卖惨,终于栽了。

  近年来,成都某传媒公司通过话术、剧本摆拍贫困、悲惨身世的短视频,刻意包装公司旗下“凉山曲布”“凉山孟阳”等多个网红主播。同时,雇佣网络水军在社交平台涨粉引流、刷量控评、不断哄抬主播直播间热度,直播带货假冒的原生态农特产品。最终,凉山公安组织警力分赴多地,将他们一网打尽。

  诚信,是营商之根本。诚信经营不仅会带来经济效益,也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与诚信营商有关法律知识有哪些呢?我们试举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